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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七號

有關建築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沈應南許武峰黃淑玲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七號

原告
人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原告
千里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王麗珠
原告
戊○○
原告
己○○
原告
庚○○
原告
甲○○
原告
辛○○
原告
壬○○
原告
癸○○
原告
子○○
原告
丑○○
原告
寅○○○
原告
卯○○
原告
辰○○
右十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   告 臺中縣政府
代 表 人 巳○○
訴訟代理人 趙曉民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建築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進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兩造間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七號有關建築事務事件之裁判,因台中縣大里市公所判定原告等所有坐落台中縣大里市○○路四九四號至五二六號房屋為九二一地震之全倒房屋,原告不服台中縣大里市公所該判定全倒之行政處分,已另案先行提起行政訴訟,由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受理在案,本院前以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案件,與本件相牽連,經於九十年三月一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案件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且系爭房屋業經被告機關於九十二年四月七日強制拆除完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應 南

法院書記官 許 巧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三九○元(三十四元及五元郵票各十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黃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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