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六二九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六二九號
- 原告
- 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俞建界律師
- 被告
- 世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勞保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貳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起至八十九年七月止,未按期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積欠費用共計一千五百五十二元,經原告通知繳納,均未照繳,為此訴請判決命被告給付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欠費清表為證,自堪採信,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 一 庭
法院書記官 王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