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六七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六七號
- 原告
- 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鄉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
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金額「新台幣肆仟零肆元」,更正為「新台幣肆仟零肆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法院書記官 邱 吉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