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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王茂修莊金昌許金釵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
人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台財

訴字第○八九一三五五一四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行準備程序。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王 茂 修

法院書記官 李 孟 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許 金 釵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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