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
- 原告
- 日力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台財訴第00
00000000號(案號:八九一三六六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定。經查原告係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三日起算,原告設址於台中市並無在途期間,至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即已屆滿。原告遲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沈水元
法 院 書 記 官 蔡宗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