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一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沈水元莊金昌許金釵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一號

原告
玉祥瀝青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台財

訴第0000000000號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原告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五日,至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顯然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沈水元

法 院 書 記 官 李孟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應繳納送達費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參拾玖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法 官 莊金昌

法 官 許金釵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