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 原告
- 永隆五金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勝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台中縣龍井鄉公所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複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
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段第四行中關於「『原』告逕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之記載,其中「原」字應更正為「被」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王 茂 修
法院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