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四九六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許金釵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四九六號

原告
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廖碧英
訴訟代理人
俞堯乾律師
被告
信鴻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代表人「洪林雲」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該代表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法院書記官 李 孟 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抗告;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提起抗告應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法 官  許 金 釵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