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四九六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四九六號
- 原告
- 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廖碧英
- 訴訟代理人
- 俞堯乾律師
- 被告
- 信鴻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右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代表人「洪林雲」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該代表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法院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