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 原告
- 三源電機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右原告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訴第00
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其經訴願決定者,並附具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附具訴願決定書,亦未載明起訴之聲明,經本院審判長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裁定命其依法於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廿八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沈 水 元
法院書記官 邱 吉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