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 上訴人
- 歐司卡企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年度
訴字第一三○二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判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算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 茂 修
法院書記官 蔡 宗 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