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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八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八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臺中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工商登記事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課以義務訴訟,須以經過訴願為其前提,其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因工商登記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向被告申請「新世紀電子遊戲場」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詎被告於九十年三月一日以九十府建商字第五八一六三號之行政處分拒絕原告之申請,經原告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後,經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一三三二0號訴願決定書撤銷被告之處分,並命被告於收受上開訴願決定書後二個月內重新依法審查後,另為適法之處分,詎被告於收受經濟部之訴願決定書後,迄今已逾二個月竟不為核發,致原告無法取得致不能營業而受有損害。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據此因被告之拒絕申請及怠為處分而受有損害,特爰依上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告應核發「新世紀電子遊戲場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證」予原告等語。足見本件被告於收受經濟部之訴願決定書後,未重為行政處分,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依首開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應 南
法院書記官 黃 靜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