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
- 原告
- 佳晉布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台財
訴字第○九○一三五○六六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行準備程序。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胡 國 棟
法院書記官 莊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