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停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停字第一六號 原 告 日月星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台中縣消防局 代 表 人 乙○○ 代 理 人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原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 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 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依本條規定裁定停止執行,以原處分或原決定尚未執行 ,且如予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並有急迫情事者,始得為之,此從該條 文規定之文義觀之甚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謂:被告辦理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消防、義消人員 服裝採購案,被告於開標當日宣布參與投標之極品服飾衣料有限公司(下稱極品 公司)得標後,因原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極品公司所提供之救護工作帽樣品顏 色規格不合為由,又做成決議當場宣布廢標。嗣極品公司提出異議,被告就極品 公司所提異議事項,詳查原招標文件內所附服制規格,認極品公司提供之救護工 作帽樣品顏色,在規格認定上應無不合,而被告於開標當日原告提出異議時並未 查覺,誤以為所提異議有理,進而為錯誤之廢標處分,乃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四 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本案最後之廢標處分,並恢復為原極品公司得標之處分。經 被告先後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八九中縣消行字第一○二五○號、八十九年十 二月十五日八九中縣消行字第一一○一八號函復知原告在案。惟為免因原處分之 執行,使原告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爰請裁定准予停止執行等語。然依本院調查 結果,系爭購買案於被告恢復為原極品公司得標之處分後,極品公司已依投標內 容履約完畢,並完成驗收,被告亦已給付價款等情,業據被告代理人於本院調查 時陳述明確,復有付款統一發票及結算驗收證明書可稽,原處分既已執行完畢, 原告聲請停止執行即失依據,核與前揭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簡 朝 振 法 官 宋 富 美 法 官 胡 國 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法 院 書 記 官 莊 啟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