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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四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沈應南許武峰黃淑玲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四號

原告
昌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九

○彰府法訴字第○八三五九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事實概要﹕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大隊稽查人員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二時五分至彰化縣大村鄉○○村○○路五七號稽查,發現原告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其廢棄物之產生、貯存、清除及處理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乃依法告發.,案移被告機關裁處新台幣六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乙、兩造之聲明﹕

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二、被告答辯之聲明﹕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丙、兩造之陳述﹕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公司雖屬於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應上網連線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數量、貯存方式及清除處理方式之事業機構。惟環保單位未教育、輔導企業如何上網申報,企業何以應對?再者,被告未告知原告限期改善時間,即開立罰單,僅就未上網申報之部分處罰,是否太過於嚴苛等語。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

(一)被告依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九0彰環四字第四四七0號函附同年月十二日彰化縣政府防治公害美化環境機動小組告發單(原告違反事項﹕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於同年一月十五日以彰大鄉民字第00三號處分通知單執行辦理,並無不當。

(二)原告係從事不銹鋼作業,屬公告應以網路方式申報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機構,本須上網申報其營運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貯存方式及清除處理方法,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三條著有明文,乃其未依規定上網申報,顯有違背,要不能以對電腦上網申報作業不熟悉為由而主張免責﹔又被告已依法令,檢附相關資料,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以彰大鄉民字第一五四四號函請原告依限繳納罰款(最低額)並按期改善完成,詎其不服,嗣經訴願駁回,起訴意旨仍執以指摘,均非有理由等語以為答辯。

理由

一、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機構,應依左列規定管理其廢棄物:、、、、。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暨書面或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其廢棄物之產生、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情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績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主管機關為管理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及處理,得命事業機構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於指定期問以網際網路連線或其他指定之方式申報所產生或營運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貯存方式及清除處理方法,事業機構不得拒絕。」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封施標準第三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大隊稽查人員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二時五分至彰化縣大村鄉○○村○○路五七號稽查,發現原告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其事業廢棄物之產生、貯存、清除及處理情形,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稽查紀錄、告發單、附卷可稽,原告確有違章行為,洵堪認定,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並無違誤。原告雖辯稱環保機關對於事業單位應如何上網申報並未加以輔導,便開立罰單,各中小企業無法理解,且一般中小企業作業單位年齡層較大,對於電腦操作較不熟悉,環保單位亦應安排講習以利配合環保單位之作業;又原告之事業廢棄物均委託清除公司清除,並無任意丟棄或排放,被告機關予以處罰,難令原告甘服等語。惟查原告係從事不銹鋼作業,屬公告應以網路方式申報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機構,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三條規定,本須上網申報其營運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貯存方式及清除處理方法,乃其未依規定上網申報,揆諸首揭規定,顯有不合,究不能以對電腦上網申報作業不熟悉為由而主張免責,是其辯解,自無足採。從而,被告機關所為處分,並無不當,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沈 應 南

法院書記官 黃 靜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黃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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