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招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三號 原 告 日月星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台中縣消防局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極品服飾衣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招標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極品服飾衣料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辦理八十八年度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消防、義消人員服裝採購,於八十 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開標當日,原宣布編號9號之極品服飾衣料有限公司(下簡 稱極品公司)得標;後因原告提出質疑,經主持人當場召集相關人員研議後,決 議編號1、3、4、5、7、9號所提供之救護工作帽顏色規格不符、原告所提供之工 作服車縫貼布燙字規格不符,決議無符合規格之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當場宣布廢標。嗣經極品公司提出異議,被告詳查原招標文件內 所附服制規格,認極品公司於開標當日所提供之救護工作帽顏色規格應無不合, 乃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本案最後廢標之處分,並恢復為原九 號廠商極品公司得標之處分。原告不服,提出申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 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訴八九三二六審議判斷「申訴無理由」,原告不服,遂提起 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審議判斷決定及原處分,並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一千二 百五十一萬九百八十六元之損害(履行契約應得之利潤)。因其訴訟之結果,第 三人極品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簡 朝 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胡 國 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