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商登記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中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工商登記事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課以義務訴訟,須以經過訴願為其前提,其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 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甚明。二、本件原告因工商登記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 日向被告申請「新世紀電子遊戲場」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詎被告於九十年三月一 日以九十府建商字第五八一六三號之行政處分拒絕原告之申請,經原告向經濟部 提起訴願後,經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一三三二0號訴願決定書 撤銷被告之處分,並命被告於收受上開訴願決定書後二個月內重新依法審查後, 另為適法之處分,詎被告於收受經濟部之訴願決定書後,迄今已逾二個月竟不為 核發,致原告無法取得致不能營業而受有損害。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 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 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 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 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 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據此因被告之拒絕申請及 怠為處分而受有損害,特爰依上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告應核發「新世紀 電子遊戲場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證」予原告等語。足見本件被告於收受經濟部之訴 願決定書後,未重為行政處分,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依首開說明,其起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黃 淑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黃 靜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