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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胡國棟王德麟林秋華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

原告
佳晉布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台財

訴字第○九○一三五○六六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行準備程序。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胡 國 棟

法院書記官 莊啟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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