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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申請抵繳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沈水元林秋華王德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原告
甲○○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本院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將裁判種類欄誤載為「裁定」者,應更正為「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同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致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水 元

法院書記官 邱 吉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王 德 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申請抵繳遺產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