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本院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將裁判種類欄誤載為「裁定」者,應更正為「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同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致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水 元
法院書記官 邱 吉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