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陳冠洲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世才律師
- 被告
- 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右當事人間因典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
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第四行及理由欄第三十六行中關於「原告三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四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胡 國 棟
法院書記官 蔡 宗 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