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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胡國棟王德麟林秋華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右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
複代理人  陳隆天律師
原   告 丁○○
戊○○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張富慶律師
原   告 游郭東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辛○○

        壬○○

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參」第二行中關於「依到場『原告』之聲請」之記載,應更正為「依到場『被告』之聲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胡 國 棟

法院書記官 林淑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三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