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四三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四三號
- 原告
- 大巽企業有限公司
- 即上訴人
- 代表人
- 甲○○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本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於簡易程序所適用之。
二、本件本院判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廿四日送達於原告即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又上訴人所在地於台中縣,扣除在途期間三日,算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廿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五日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