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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胡國棟

  • 上訴人
    巫林玫瑰即聯興企業社法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巫林玫瑰即聯興企業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一年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 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法   官 胡 國 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莊 啟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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