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巫林玫瑰即聯興企業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一年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 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法 官 胡 國 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莊 啟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