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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簡朝振王德麟胡國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
明格企業社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表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簡 朝 振

法院書記官 莊啟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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