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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五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胡國棟王德麟林秋華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五號

上訴人
政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臺中縣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本院九十

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此有本院行政訴訟案件查詢單一件附卷可稽,已逾二十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胡 國 棟

法院書記官 杜 秀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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