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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八五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八五號
- 原告
- 辰昌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匡乃俊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招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訴九一二○三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參加經濟部國營事業被告辦理之「000-000000油箱等二項」招標案,原告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簽約,被告予以沒收押標金及通知停權一年處分。原告不服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三日提出異議,復不服被告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翔國字第○九一○○八五五號函異議處理結果,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惟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及其於準備程序到場所為之聲明求為判決:申訴審議判斷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陳述:
㈠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及其於準備程序到場所為主張之理由如左:
⒈被告之招標案經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開標後,原告以最低標得標,經被告派員評估製作能力後,宣布決標。
⒉由於本案規格尚有不明之處(如數次函文陳情),需被告提供,並列入合約內執行,惟被告以原規格無誤,未如期簽約為由,沒入押標金及停權一年處分。
⒊本案數次函文陳情及回覆情況,摘錄如左:
⑴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函文澄清油箱厚度,被告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回文,招標文件所訂規格無誤,依通知事項辦理。
⑵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函文補述規格有誤之原因並請補正內容併入合約執行,以為後續驗收測試之依據。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原告再函文回覆被告有關規格疑議事宜,被告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回覆,未採納原告意見,以拒絕簽約處理,並通知於二十日內書面提出異議。
⑶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原告提出異議,因招標文件中尺寸、藍圖數據以及條件未訂定明確,原告於簽約前發現不符之事實未獲得澄清前無法簽約,並無故意拒絕簽約之事實,請惠予合理之處分,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被告回覆,未採納原告異議以拒絕簽約之相關規定辦理。
⑷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原告提出異議請被告查明,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回覆函文仍以違反規定處理。
⑸原告於異議文件中多次提及本案所需商品乃屬施工製作件,若於施工前未正確清楚取得製作藍圖及數據,即易產生施工弊端及爭議。
⑹被告經原告異議其規格內容後,多次於函復文件中提及本案採購商品以最終成品交貨即可,卻遲遲不肯將此條件記載併案於採購合約內容中執行,故被告多次函復原告之文件內容皆屬不足採信之敘述。
⑺本案亦於原告異議期間另行辦理第二次招標採購,經被告提示,該得標廠商已辦妥履約等程序,且履約之商品皆依規定厚度尺寸規格,未有變動製作(即商品之每吋、每點皆符合本案合約 CMS2031規範2.2.2.2.中所標示油箱總厚度為0.80-0.86mm 之間),故為鑒請鈞院邀請採購機關提供本案履約後之新品供第三公證機關量測,即可停止喋喋不休之爭。
⒋原告確信所提之各項異議皆屬合理之訴求,皆無藉故不履行採購合約之情事,政府採購及判決機關枉法仲裁顯著違誤失平,為特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㈡被告答辯之理由:
⒈經查本案係以公告招標辦理之政府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時,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而在政府採購中,基於公平與公正法則,採購程序的正當性,應為採購作業中嚴守的法則。本件原告在投標前不提出釋疑,而於低價得標後,再就規格提出疑義,並拒不簽約,顯已違反採購的正當性,被告亦難以面對未得標的其他投標商之公平性挑戰,合先敘明。
⒉次查原告之理由,係以招標文件中之藍圖未將油箱厚度訂定明確,且招標文件中之CMS2031規範將油箱總厚度訂定於0.80-0.86mm之間,其掛勾周邊等處不可能仍為0.80-0.86mm 之間,故認為規格訂定不當,同時並以招標機關未提供油箱之外模數據及電子檔等,而於得標後拒絕簽約。惟查被告所訂採購招標文件物料清單附註十第⑴項及附註十一中,已標示油箱之製作及測試方式,均應依藍圖及CMS2031規範辦理。藍圖只是規格的一部分。除藍圖外,CMS2031規範亦構成規格的部分。縱然藍圖上未標註材質厚度,但在CMS2031規範2.2.2.2中,已明顯標示油箱總厚度為0.80-0.86mm 之間,則其規格顯已清楚明確。原告以藍圖未詳列材質厚度,拒絕簽約,顯係推拖之詞。至於原告主張油箱總厚度訂為0.80-0.86mm之間,但於掛勾周邊等處不可能仍為0.80-0.86mm之間一事,經查此乃廠商依自身專業能力及行業慣例判斷應否調整伸縮之問題,對於欲參與系爭採購之一般投標廠商而言,尚不致引起誤解。被告以往亦曾辦理相同採購,關於招標文件所定油箱厚度,係採同一規格;而系爭採購事項於原告拒絕簽約後,被告所辦理之第二次招標案,其招標文件中所定油箱厚度,亦採同樣規格,未有變動,得標廠商並已簽約及履約。原告雖於決標後一再要求澄清,亦經被告迭次說明規格無誤,惟原告仍藉詞拒絕簽約,其理由即不足採信。至於油箱外模數據及電子檔部分,係因相關檔案內容涉及軍事機密等因素,故無法於簽約前先行提供,且其為履行合約所需之資訊,應於簽約後履約中提供,原告藉以拒絕簽約,實無法律上之理由。
⒊再查,系爭採購案因原告投標時之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被告認其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保留決標,並決定進行實地訪廠及請原告提供製程能力說明。嗣被告進行實地訪廠,並邀請原告出席審查會議,雙方並就規範、製作流程、時程等細部資料進行詳細討論,原告更提出說明,證明具有系爭採購之承製能力,且同時表達強烈承製意願後,被告認原告所提出之說明合理,始決標予原告。綜觀上述過程,原告均未曾就油箱規格、外模數據及電子檔等事項提出異議,且其若對上述事項有疑義,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投標前請求釋疑,或依第七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原告既未依前述相關規定請求釋疑或提出異議,且於實地訪廠、審查會議中,亦未提出疑義,嗣於低價得標後,始主張規格訂定不當,藉詞推拖,而於未達目的時,即拒絕簽約,其作法顯屬不當,且無法律上之理由。故被告認定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事由,並依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四點第8項第⑹、⑺款,及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款「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規定,不予發還押標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予以停權一年之處分。
⒋綜上所述,原告之起訴,並無法律上之理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就原告申訴所為之判斷及被告的決定,洵屬正確。為此,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檢附原卷資料乙宗,敬請鈞庭詳查,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到場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參加被告辦理之「000-000000油箱等二項」招標案,原告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簽約,被告予以沒收押標金及通知停權一年處分。原告不服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提出異議,復不服被告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翔國字第○九一○○八五五號函異議處理結果,乃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惟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為如事實欄所示之主張。
三、經查被告所訂採購招標文件物料清單附註十第⑴項及附註十一中,已標示油箱之製作及測試方式,均應依藍圖及 CMS2031規範辦理。藍圖只是規格的一部分,除藍圖外,CMS2031規範亦構成規格的部分。縱然藍圖上未標註材質厚度,但在CMS2031規範2.2.2.2中,已明顯標示油箱總厚度為0.80-0.86mm之間,此有招標投標文件及其附件附卷可稽,則其規格顯已清楚明確,原告以藍圖未詳列材質厚度,拒絕簽約,自無理由而不可採。至於原告主張油箱總厚度訂為0.80-0.86mm 之間,但於掛勾周邊等處不可能仍為0.80-0.86mm 之間一事,此乃廠商依自身專業能力及行業慣例判斷應否調整伸縮之問題,對於欲參與系爭採購之一般投標廠商而言,尚不致引起誤解。況被告陳稱以往亦曾辦理相同採購,關於招標文件所定油箱厚度,係採同一規格;而系爭採購事項於原告拒絕簽約後,被告所辦理之第二次招標案,其招標文件中所定油箱厚度,亦採同樣規格,未有變動,得標廠商並已簽約及履約。原告雖於決標後一再要求澄清,亦經被告迭次說明規格無誤,惟原告仍藉詞拒絕簽約,其理由即不足採信。至於油箱外模數據及電子檔部分,係因相關檔案內容涉及軍事機密等因素,故無法於簽約前先行提供,且其為履行合約所需之資訊,應於簽約後履約中提供,原告藉以拒絕簽約,實無法律上之理由。
四、次查,系爭採購案因原告投標時之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被告認其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保留決標,並決定進行實地訪廠及請原告提供製程能力說明。嗣被告進行實地訪廠,並邀請原告出席審查會議,雙方並就規範、製作流程、時程等細部資料進行詳細討論,原告更提出說明,證明具有系爭採購之承製能力,且同時表達強烈承製意願後,被告認原告所提出之說明合理,始決標予原告,此有被告開標記錄表及000-000000油箱案審查會議記錄各一件附卷可稽。綜觀上述過程,原告於決標前均未曾就油箱規格、外模數據及電子檔等事項提出異議,且其若對上述事項有疑義,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投標前請求釋疑,或依第七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原告既未依前述相關規定請求釋疑或提出異議,且於實地訪廠、審查會議中,亦未提出疑義,嗣於低價得標後,始主張規格訂定不當,並以被告未提供油箱之外模數據及電子檔等,而於得標後拒絕簽約,其作法顯屬不當,且無法律上之理由。是被告以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事由,並依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四點第8項第⑹、⑺款,及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款「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規定,不予發還押標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予以停權一年之處分,並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上開主張,均不足採。從而,被告以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之事由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四點第8項第⑹、⑺款,及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款「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規定,不予發還押標金,核無違誤,被告就原告異議之處理結果,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就原告申訴所為之判斷,遞予維持,均無不合。原告仍執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原告聲請被告提供本案履約後之新品供第三公證機關量測,已無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第二百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水 元
法院書記官 杜 秀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