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四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四號
- 上訴人
- 鴻興矽砂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苗栗縣銅鑼鄉公所
- 代表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苗栗縣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丙○○
- 被上訴人
- 苗栗縣政府
- 代表人
- 丁○○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環保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本院九十一
年度訴字第八二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二十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胡 國 棟
法院書記官 邱 吉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