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 原告
- 康衛斯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彭賢茂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台
財訴字第○九二○○○八三六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應 南
法院書記官 許 巧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