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停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停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路路通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聲 請 人 弘興號誌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聲 請 人 帥昌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聲 請 人 宏眾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戊○○ 聲 請 人 伍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己○○ 聲 請 人 銓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庚○○○ 共同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代 表 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子○○ 癸○○ 壬○○ 右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九一)二工秘字第九一六○○六五號、九十 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九一)二工秘字第九一六○○六七號、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九一)二工秘字第九一六○○七一號、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九一)二工秘字第九 一六○○七四號、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九一)二工秘字第九一六○○七五號、九 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九一)二工秘字第九一六○○七六號函依序分別對聲請人所為 處分,依序分別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0號、九 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 及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行政爭訟裁判確定前,停止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 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 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 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分。」,行政訴 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以下同)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六二七號及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二八二號起訴書以聲請人 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罪嫌而提起公訴。相對人針對上揭情形 ,先後依序對聲請人分別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九一)二工秘字第九一六○ ○六五號、(九一)二工秘字第九一六○○六七號、(九一)二工秘字第九一六 ○○七一號、(九一)二工秘字第九一六○○七四號、(九一)二工秘字第九一 六○○七五號、(九一)二工秘字第九一六○○七六號函,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將原告名稱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聲請人 不服,對之提出異議未獲變更,再經申訴,亦遭駁回。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則於異議申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如果招標機關即逕自將 廠商名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其結果勢必使得廠商立即蒙受無法在三年內參加 投標之營業損失,則廠商於該三年內將形同停業狀態,勢將迫使廠商面臨關門倒 閉及員工失業之困境,是故廠商於此即已蒙受難於回復之損害。又,相對人於該 管採購申訴審議機關對聲請人等為申訴不受理之審議判斷後,隨即分別於日前將 聲請人路路通企業有限公司及伍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上 ,而對其餘聲請人,據悉亦將於近日內一併予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由於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之事,並非於公益有重大影響之事件,而且聲請人之訴在法律上亦非 顯無理由。聲請人已依法另案提起行政訴訟,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 項及第五項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前揭處分停止執行等語。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九一)二工秘字第九一六○○六五號 、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九一)二工秘字第九一六○○六七號、九十一年七月 三十一日(九一)二工秘字第九一六○○七一號、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九一 )二工秘字第九一六○○七四號、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九一)二工秘字第九 一六○○七五號、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九一)二工秘字第九一六○○七六號 函,其內容係擬以各該聲請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 款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各聲請人對此認定提出異議,相對人就異議處理結果仍為 維持原認定之處分,聲請人不服該處理結果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亦遭 駁回。有相對人處分函及該會審議判斷書附卷可稽。各聲請人對此不服,遂向本 院提起撤銷訴訟,已分別由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九十二年度訴字 第二三0號、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九十二 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及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採購事件繫屬審理,並具狀聲 請停止本件原處分之執行。 四、按相對人上開函件,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以聲請人有同法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事由,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聲請人名稱及 相關情形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而依同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 請人將自刊登之日起三年期間,不得參加政府機關辦理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 包廠商,此效果業已限制其營業範圍,易滋造成一般公司行號或他人,於知悉聲 請人被刊登為不良廠商後,可能將聲請人列入拒絕往來廠商名單,足以影響聲請 人之商譽及營業活動。如待本案終局確定--之救濟,有使聲請人之營運發生困難 ,並將影響聲請人員工及其家屬經濟狀況之可能,所生之損害尚屬難於回復,且 相對人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機關對聲請人等為申訴不受理之審議判斷後,隨即分 別於日前將聲請人路路通企業有限公司及伍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之上,有急迫之情形。本件經徵詢相對人之意見,相對人到庭稱對於招標 之工程是否有影響,目前無法評估,如繼續有人來投標,就不會有影響,如果沒 有人來投標,就會有影響,工程還是會繼續招標,目前還未有交通工程號誌的招 標等語。又聲請人係依法設立之公司,其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之行為, 雖經檢察官起訴,惟尚在普通法院審理中,本件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於公益尚無 重大影響。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 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許 金 釵 法 官 莊 金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杜 秀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