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六八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許武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
晉邦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原名李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台財

訴字第○九二○○五九二九九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八十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被告發單課徵,原核定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六七三、七六六元,補徵稅額八五、八四四元,繳納期間自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廿日止。該繳款書已於八十九年四月一日送達,由原告代表人李碧桃蓋章收受,有郵務送達收件回執在卷可佐,惟原告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始向被告申請復查,顯已逾上開規定之復查期限,經被告於九十二年八月四日以中區國稅法字第○九二○○四九一三四號復查決定以程序不合駁回其復查之申請。原告提起訴願,訴願決定以原告該次復查之申請逾期,原核定已確定,原告仍事救濟,程序上不合法,因而駁回其訴願。經核無並不合。是本件原告未經合法之訴願而提起行政訴訟,按諸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自非合法。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有關實體上之主張即無從審究,附予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法院書記官 王 永 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抗告;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提起抗告應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票三九○元(三十四元及五元郵票各十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