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號
- 抗告人
- 延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台中市政府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
月四日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
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規
定。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
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法院書記官 杜 秀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