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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三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沈應南許金釵許武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三號

原告
千橋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台財訴字第○九

一○○六一六九九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應 南

法院書記官 王 永 慶

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法 官 許 金 釵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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