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號

勞動檢查法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沈應南許武峰黃淑玲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號

原告
盛義企業社
代表人
甲○○
被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表人
乙 ○

右當事人間因勞動檢查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同區○○○路○段八十三號九樓,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應 南

法院書記官 許 巧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三九○元(三十四元及五元郵票各十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黃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