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號
- 原告
- 盛義企業社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代表人
- 乙 ○
右當事人間因勞動檢查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同區○○○路○段八十三號九樓,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應 南
法院書記官 許 巧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