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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胡國棟林秋華王德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號

原告
旗艦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進興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台財訴字第○

九二○○一一八二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胡 國 棟

法院書記官 蔡 宗 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王 德 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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