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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九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王茂修許金釵莊金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九號

原告
復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台財訴字第○

九一○○七七七三九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原告係於九十二年五月九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影本附本院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九十二年五月十日起算,至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 茂 修

法院書記官 林 宜 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三九○元(三十四元及五元郵票各十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法 官 許 金 釵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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