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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九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沈應南黃淑玲許武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九號

原告
力隆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台財訴

字第○九二○○四○九二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應 南

法院書記官 王 永 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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