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0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九號 原 告 力隆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虞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台財訴 字第○九二○○四○九二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 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許 武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永 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