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一五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一五號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被告
- 臺中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核發證明事務,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法官黃淑玲」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莊金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應 南
法院書記官 王 永 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