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八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八號
- 原告
- 正豐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食品衞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衛署訴字第○九二○○四九三三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原告係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算,原告所在地在臺中市,無在途期間之扣除,至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法院書記官 朱 敏 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