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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全民健康保險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王茂修許金釵莊金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上訴人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
代表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本院九十三

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二十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 茂 修

法院書記官 邱 吉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三九○元(三十四元及五元郵票各十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法 官 許 金 釵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全民健康保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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