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沈應南、許武峰、林秋華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上訴人英德鑫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財政部臺中關稅局法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399號 上 訴 人 英德鑫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8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0039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1條明文規定。 二、本院判決,係於93年12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無扣除在途期間),算至94年1 月6日即已屆滿。上訴人延至94年1月17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王 百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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