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399號
- 上訴人
- 英德鑫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8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0039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1條明文規定。
二、本院判決,係於93年12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無扣除在途期間),算至94年1月6日即已屆滿。上訴人延至94年1月17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