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環保事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484號 原 告 弘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志明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林政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環保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93年8月16日環署訴字第0930059285號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王 百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