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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593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王茂修王德麟許金釵

原告
法波蘭傳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律師 (原名:魏家弘)
訴訟代理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3年5月19日台財訴字第093000140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茂修

法 官 王德麟

法 官 許金釵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庠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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