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636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鐘登科律師
- 複代理人
- 姜萍律師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 代表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柯開運 律師
- 被告
- 彰化縣政府
- 代表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4日93年度訴字第636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變更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變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