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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636號

土地徵收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王茂修王德麟莊金昌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姜萍律師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代表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
被告
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4日93年度訴字第636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變更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變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 吉 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636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徵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