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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172號

食品衞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王茂修莊金昌王德麟

原告
泓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銘釗律師
被告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衛署訴字第093004825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4年6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茂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莊金昌

法 官 王德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宗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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