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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053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沈應南林秋華許武峰

原告
弘煒電子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諭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財政部臺中關稅局代表人乙○○之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漏列「丙○○住同上、戊○○住同上」,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 倩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053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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