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0106號
- 原告
- 六順農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上列原告因菸酒稅法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台財訴字第0930063122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經本院審判長以94年度簡字第106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4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法 官 莊 金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