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0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0081號上訴人即原告 利台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本院94年度簡字第81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 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王 永 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