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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許武峰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原告 利台貨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0081號上訴人即原告 利台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本院94年度簡字第81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 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王 永 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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