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172號
- 原告
- 泓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順升
- 訴訟代理人
- 呂勝賢 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俊雄 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衞生管理法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代表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鄭順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