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053號
- 原告
- 弘煒電子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諭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財政部臺中關稅局代表人乙○○之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漏列「丙○○住同上、戊○○住同上」,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