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554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苗栗縣政府
- 代表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92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正本有誤載之情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正本記載法官莊金昌部分,應更正為法官王德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