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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更二字第00034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胡國棟許武峰林秋華

原告
裕琦農產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群雄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2年3月5日台財訴字第09100634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6年5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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